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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侨 商 总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侨商总会”。英文全称:QINGDAO OVERSEAS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QOCGCC。
第二条本会系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青岛市投资企业、在境外有投资或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政府机构的关系,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青岛市山东头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参加全国侨商组织总会和海内外侨商组织的重要活动。促进企业与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组织海内外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展览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及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青岛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青岛市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企业以及在境外有投资或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7、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两个月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名通过,补选出理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任期届满而未能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并经青岛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发起单位推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闭会期间确需增补任免常务理事,由会长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下一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任期届满而未能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新常务理事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并经青岛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荣誉会长、顾问等;
四、审议决定本会工作安排;
五、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二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本会工作并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